(一)碳盘查和碳核查的定义
碳盘查:以政府、企业等为单位计算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称作碳盘查,也可称作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碳核查(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过程。
(二)碳盘查和碳核查的区别
1、工作时间不同
碳盘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其某一时间段内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算,提出整改意见和节能减排方法。碳核查是企业的被动行为,政府在指定的时间委派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碳核查工作,包括企业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的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检查、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核算、外购电力和热力排放核算等一系列碳核查工作。也就是说主导对象不同,碳盘查的主导对象是企业,企业有权决定碳盘查工作的开始时间、如何开展等。但是碳核查的主导对象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是国家生态环境部委派的第三方主导碳核查的具体工作,企业只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2、工作目的不同
碳盘查的主要目的是企业基于自身生产和发展的考虑,摸清自身的排放水平,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完成内部整改工作。甚至可在能力建设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碳资产的运作。碳核查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核查的形式完成政府部门委派核查任务,以帮助国家主管部门掌握大数据情况,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数据和决策支撑,为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打好基础。预核查由咨询机构指导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的核查前准备工作,时间设置在正式碳核查之前,根据政府和第三方机构提出的最新核查要求,准备符合要求的核查材料。
综上所述,碳盘查是企业的主动自愿并由自己支配的内审行为,碳盘查的结果只对企业内部负责并公开。预核查也是企业主导,但是只为碳核查服务,针对性更强。碳核查相当于由外部驱动力主导的企业配合的外审行为,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核查工作计划开展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工作。
二、碳核查的范围
(一)纳入碳核查的行业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 环办气候函〔2021〕9号)中的附件《覆盖行业及代码》,现阶段纳入碳核查的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造纸、民航。
(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9号),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碳核查工作流程
碳核查工作由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在确定当年度核查安排后,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因此,碳核查包括政府工作安排流程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政府核查工作流程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 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核查任务、进度安排及所需资源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然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对技术服务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签署公正性保证书,确保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开展。
(二)第三方机构核查流程
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八个步骤。
四、碳分配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配额是由国家生态环境部按照各省级环境厅上报的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当年的排放总量控制和阶段性目标,经过国务院批准之后,由各级政府制定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上限,然后授权或出售给企业有限额规定的排放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企业排放量超出许可证的上限,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如果企业排放量低于上限,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多余的配额。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详见表1。
五、碳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hina Carbon Emission Trade Exchange,以下简称为“CCETE”)是碳配额交易的场所。自2011年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2021年7月16日,CCETE正式启动,交易中心设在上海,登记中心设在武汉,采用挂牌协议转让、大宗协议转让以及单向竞价三种交易方式。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生态环境部 公告2021第21号)第六条,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六、碳减排
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碳配额的情况下,富余的配额量(政府分配配额—企业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以进行交易,除了履约配额以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获得可以交易的富余配额量:
(一)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
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快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严控跨区外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套煤电规模,新建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煤电的低碳发展的方向:燃煤发电的燃料替代,如用低碳、零碳燃料替代煤炭,我国已有不少用天然气、秸杆替代燃煤发电,如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的生物质机组年消耗生物质燃料(烧稻草和麦秸秆)20万吨,可替代标煤10万吨,并采用了循环水供热模式,大大提高了机组热效率(从40%提高至80%),达到了环保超低排放标准,年发电在2.5亿kWh。
(二)大力发展新能源
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积极推进水电基地建设;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例如电动车代替燃油车。
(三)CCER——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CCER定义: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9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简称为“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是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carbon sink)、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理论上,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森林林场等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项目,都可依据一定方法论并经国家备案核证机构核准后,成为CCER的提供方,因此,CCER的转让方可以是光伏发电电力企业、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局等。CCER采用抵消方式,重点排放企业可通过签订CCER购买协议,购买经过核证登记的CCER配额。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9号),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四)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推进碳捕集工程
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
碳捕集工程,包括碳捕集和封存(CCS)、碳捕集和利用(CCU)以及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
碳捕集与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以下简称“CCS”)是指将大型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化工厂所产生的二氧化碳(CO2)收集起来,并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的一种技术。这种技术被认为是未来大规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变暖最经济、可行的方法。
碳捕集和利用(Carbon Capture and Utilization,以下简称“CCU”)是指二氧化碳能够用于制造有用的产品,而不是用于提高石油和天然气的采收率,从而有望不释放更多的二氧化碳。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以下简称“CCUS”),是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捕获提纯,继而投入到新的生产过程中进行循环再利用或封存的一种技术。其中,碳捕集是指将大型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排放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收集起来,并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
目前主要的捕集与利用手段包括尿素生产;二氧化碳用于碳酸饮料制作;二氧化碳矿化;加速硅酸盐岩石风化,形成碳酸盐,获取聚合材料;合成甲醇、尿素及二甲醚;生产肥料、液体燃料、聚碳酸酯及聚氨酯聚合物;制造干冰及灭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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