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中第四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审批。1)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2)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3)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1、上述规定是否指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占地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基础上,水土保持措施显著降低的(减少30%以上的)需补充或者修改水保方案并审批?理解是否正确?
2、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降低一半及以上,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显著降低,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补充或者修改原水保方案并上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是指在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变更之一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03
咨询内容
很困惑一个问题:根据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如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是否能够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如没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又如何体现他们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现在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水土保持专业或类似专业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质量非常差,如何解决?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中也明确要求,我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您提到的没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是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为提高和确保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水利部明确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04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周期长(煤矿等项目也类似),普遍在30年左右,但是设计只有一个总体开发方案,一个立项,方案服务期满后,是否要继续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设计依据是什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方案服务期是一个历史概念,在《水土保持法》和现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以及我部的相关文件中均没有方案服务期的概念,在我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中也不使用此概念。在以往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实践中,为了工作方便,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单位曾提出过方案服务期,目前已不再使用。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这一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制度适用于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您提到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矿项目均应适用此规定。
石油、天然气项目在生产运行期还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建设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行为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如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行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需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
05
咨询内容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平原区的城市,搞房地产开发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房地产项目是生产建设项目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于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是否为生产建设项目的问题,需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其次对于您提到的平原区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根据该地区是否属于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来确定。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06
咨询内容
采砂规划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对于您提到的采砂规划应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07
咨询内容
已经建成投产多年的企业,因某些原因当时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手续;多年后是否需要补办水保方案的审批,如果需要或者可以补办水保审批手续,补办的程序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2011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弃渣场的,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涉及弃渣场的,建设行为终了不足两年的,应该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相关要求,详见水利部官网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办事指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08
咨询内容
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矿山水保方案编制时,应该把矿山全部矿区面积一次性都编进去,还是按照开采利用方案8年可采面积编报?因为目前我们接触到的都是8年可采面积编报,但水利部有明确水保方案没有期限,这样两者是不是有点矛盾?所以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矿山编报水保方案时应该按矿区面积一次性编报?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矿山类水土保持方案应依据现行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主体工程设计资料进行编制,初期按征占用土地面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后期如需要新征占土地、开挖土石方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09
咨询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问题。国发[2015]58号文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有关机构是指什么?没有星级的单位是否可以编制?2、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是不是没有星级的单位也可以编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因此,您提到的没有星级的单位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因此,您提到的没有星级的单位可以编制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但须注意的是,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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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在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中,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前置条件或必备要件吗?无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审批?发改立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必备要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有关技术标准及文件规定,您提到的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条件。因此,在没有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水土保持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未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也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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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请问,探矿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因工作需要,望予以解惑,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主体是生产建设项目,所以您提到的“探矿”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首先应该界定“探矿”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如果“探矿”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且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探矿”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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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有些建设项目可研阶段规模较大,发改部门也已经审批,水利部门也批复了水保方案。以某风电为例,发改批复装机15万千瓦,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业主把项目分期进行实施,一期只实施5万千瓦,业主要视项目效益再判断是否实施后期项目。问题1是否需要进行方案变更;问题2业主分期缴纳补偿费是否可行;问题3水保验收如何开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分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可行的。
问题三: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请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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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某电厂项目在核准之前,于2006年向水利部申报了2*1000MW水保方案报告书,包括2台机组,并于同年获得批复,2015年时省发改委核准了该项目为1*1000MW(火电项目已下放到省里核准),只建设1台机组,该工程于2019年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准备再向省发改委申请1*1000MW项目,请问新项目是否需要再单独编报水保方案?原2006年编制并批复的2*1000MW水保方案是否继续有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您提到电厂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不符合变更要求,则不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仍然有效。
对于您提到的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新立项的项目,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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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1、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应该如何界定,哪些情况需要编制变更方案?具体应该怎么操作?2、自4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中明确了报告表格式,目前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按照此表简化程序?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界定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已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照新标准附录B.4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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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下达资金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均需要在当地县级发改部门立项,同时也是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因此符合《水土保持法》第25条的规定,和水利部公众咨询平台上关于生产建设项目的定义即“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属于生产建设项目"。那么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还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是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建设项目。因此,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做好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等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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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城市市政道路属于开发建设项目吗,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城市市政道路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并且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
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今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投入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三:如果您认为所收到的水利部门通知不符合文件精神,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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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请问要是一个建设单位的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其实是一块,由于资金短缺,分成两次拿的土地,两个土地证,两个发改委批复,土地其实就是一个整块,没有道路相隔,请问可以编制一个方案么?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如果立项文件是两个,则需分别对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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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有一建设单位,在2014年获得了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复,计划工期2014年6-10月,但项目一直拖到现在才开工。请问本项目水保方案和批复还能用吗?是否需要重新做水保方案?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在2014年获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方案批复,计划工期为2014年6—10月,但现在才开工的情况,原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有效,不需重新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如果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发生变更,应当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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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主体方案发生重大变更达到水土保持变更要求的项目是否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门审批,还是只需做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设计报水利部门审批?但是现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当中并无主体工程重大变更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章节编排,仅有弃渣场、取土场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章节编排。请问碰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果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具体章节编排及附图附件等,可参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B.1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对照65号文相关规定,重点分析说明变更缘由、变更情形、变更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估算等重点内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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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是市级水保工作人员,刚刚发布的“水保[2019]160号”文件中,关于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方面规定为:对各类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统一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或备案制。那么开发区统一编报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内的项目是否还要编水土保持方案?有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如果再编方案,区域评估报告和方案是何关系?开发区内的项目什么情况下实行承诺,什么情况下实行备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开发区内的项目还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开发区内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入驻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细化及责任主体的进一步明确。
问题三:对开发区内的项目,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方便高效的原则选择确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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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你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现在有一个煤矿产能增加,需做水土保持方案变更问题,原来煤矿产能180万吨/年,已经通过水利部水保验收,验收后产能扩大到360万吨/年,按水土保持法要求需要做水保变更,但是在现场核查该项目时,根据资料,该井工矿扩能后占地面积不增加,土石方增加也不多,没达到变更条件,临时矸石堆放场地也能满足堆放要求,这种情况下,变更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没有新增占地,没有新增水保措施,临时弃土弃矸石场地原方案也能满足水保要求,不需要新的水保措施设计,无法编制变更水保方案报告书,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煤矿项目,原产能已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存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问题。同时,现扩大产能如不涉及新立项,不需要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果是重新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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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请问,在同一个地点,原先为一矿山,并已经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未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目前,另有建设单位在该矿山已经开采完毕的基础上,进行尾矿库的规划和建设(另外的新项目),并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工作,经查阅[2007]184号文,只明确分期项目前期未验收后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同一建设主体已建项目水保未验收不予审批,此情,在前个项目未验收、且为另一主体单位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新项目的水保方案申报,如果不可行,是否有文件依据和支撑性文件。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应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因此,您所提到的前个项目未验收的情况下,同一主体单位可以进行新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同时,在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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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在河道内采砂按规定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但河道采砂后将砂石材料堆放于河道河滩地,又未在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像这类项目是否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是否按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河道采砂情况,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河道采砂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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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请问一下贵部,对于5月31日后的“双五”以下项目,是不是不管那一级立项,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制或者备案制。原先5号文就这样规定,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在还是这样吗?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报告表编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双五”以下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问题二:关于报告表报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您提到的报告表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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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平原区项目,不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安排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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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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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解释是指“由于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后涉及了重点预防和治理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还是指只要建设项目位于两区内,其建设地点及规模发生变化就应该补充或者修改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两种情况,都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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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同志您好:我县有一新建项目,占地90多亩,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1.4公顷),包括温室大棚职工宿舍,林果苗圃苗木种植园区道路及停车场的建设。现在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之后是否需要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呢?政策法规有没有对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的优待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业种植实验基地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占地90多亩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问题三:对您提到的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项目,我部没有出台过专门的优待政策。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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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一个旅游项目中,有流转的林地,林地不开发建设只需要建设看护人员的房屋,这部分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如果编制了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含流转的林地等所有建设内容)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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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需要在其网站、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公示,请问:一、这里的网站公示是指业主自己官网/公共媒体网站/政府网站三个中有一个就行,还是自己官网加上公共媒体网站/政府网站其中之一;二、公共媒体网站是限定新闻日报这类媒体,还是验收公示网之类的其他网站也行?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其网站、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三种公开途径选择其一即可。
二、对于公共媒体网站没有特别指定,当地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公众熟悉的网站均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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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有一个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经取得甘肃省水利厅批复,现其中一处服务区位置发生了变更(仅位置变更),项目处于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变更位置的服务区仅占地4公顷,请问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原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吗?还是只要编报这个服务区报告表?还是不需要变更?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请您对照上述规定确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事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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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2020年7月28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未提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否仍然还需要专家签署同意意见,本人在方案编织报送过程中,由于地方主管部门对文件理解不同,部分地区主管部门认为只要按要求公示即可,不需要再选取专家签署同意意见,那么,目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还需不需要省级专家签署同意意见?望水利部给予解答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有明确规定。
二、适用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从省级水行政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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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检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无作废?如果作废,现在做水土保持检测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需要有什么样的条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我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报告编制已无资质或资格要求,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其成果满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即可。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关于您提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文件,具体问题可拨打010-62338045或010-6233665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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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你好,我市因疫情防控需要,临时修建了方舱医院隔离点,隔离点占地约130亩,发改委批复了方舱医院实施方案,请问此类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通知》(办水保〔2020〕38号)规定,对医院、医药用品制造等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自行作出承诺,并按承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免于审批,待疫情结束项目完工后自主验收并履行报备手续。因此,对于您提到的临时方舱医院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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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废弃矿山治理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需编报,补偿费如何收取?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废弃矿山治理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请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号发布,24号修改)第二条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补偿费征收的问题,请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第七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