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征收部门咨询。
答复时间:2022-05-1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
有一房地产项目符合免征情况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但相关资料表明本项目存在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代征不代建),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那么是否可以将代征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也免征?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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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您提到的项目代征地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征收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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