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评”在20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也普遍开始研究交通影响评价办法。1994 年,港英政府的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才正式采纳新建设项目必须提交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议,1995 年,香港路政署出版了相关的指南《香港道路建设交通影响分析导则》。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研究交通影响评价,2000年前后,北京、南京、深圳等城市率先尝试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也较为简单。进入21世纪后,随着城市交通问题的日渐突出,才逐渐认识到交通影响评价在城市建设和交通系统协调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2001年,公安部、建设部把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作为实施城市交通“畅通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确定了“交评”的法律地位,其中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2010年3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以下简称《标准》),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我国的“交评”工作起到了推动和规范作用。
  《标准》是面向全国性地域范围的,但由于国内各城市交通状况差距较大,《标准》中明确指出对于建设项目分类、交通出行率等出行参数、交通影响评价范围、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交通影响程度评价等技术指标,各地根据需要和交通的实际状况,建立符合本地区交通特征的技术标准。国内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深圳等地都出台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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