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

    首先是要确定赔偿权利人。国家方案把省人民政府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赔偿权利人,授权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代赔偿权利人行使权利,开展相关工作。

    其次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

    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一步是要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第二步是启动索赔程序开展磋商或者是诉讼,第三步是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4月25日,在《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与监督处处长陈松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

    首先是要确定赔偿权利人。国家方案把省人民政府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赔偿权利人,授权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代赔偿权利人行使权利,开展相关工作。

    其次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

    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

    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

    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
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这项改革工作的核心

    我们把生态修复工作贯穿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倡导损害行为发生后,行为人积极主动的开展自行修复;我们督促生态环境损失确定后,赔偿义务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或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对于损害发生后,既不开展自行修复,又不缴纳赔偿金或履行修复义务的,我们除了启动索赔程序追偿还,还可以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惩戒范围。

    因此,在构建以自行修复为主,替代修复为辅的修复机制基础之上,我们着重探索构建直接修复与间接修复、人工修复与自然修复、化学修复与物理修复、原位修复与异位修复、主动修复与赔偿损失、强制履行与代履行相结合的修复制度。以确保最大限度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

    “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导致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规程》,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规定依法主张权利。”陈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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