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
01
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可以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02
验收报告内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应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①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污染类项目开展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生态类项目开展验收调查报告。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②验收意见(验收组签字)包含:
·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 工程变动情况
·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03
验收期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04
验收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是指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以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过程。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应当落实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相关要求(详见第五点第一、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调试:
1.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
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
05
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下图。
06
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采用网站公示的,应保证公众易于获取相关信息,不得使用需要公众注册、付费等方式方可获取信息的网站。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07
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08
注意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2、 建设单位对验收监测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对技术机构无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报告结论仍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约定仅为建设单位和技术机构的自愿约定行为,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建设单位均是责任主体,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结论负责。
3、 验收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对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验收分别在前端和后端与排污许可衔接,验收前端,调试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也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验收之后,应将验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当年排污许可执行年报。
4、 提出验收意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意见要将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技术依据,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逐一核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允许整改,对整改次数没有要求,整改后再提出验收意见。第一次提出验收意见结论不合格的,需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意见,直至验收结论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验收结论必须明确是否验收合格,否则验收意见不合规。
5、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是全国统一的验收信息平台,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自2019年3月14日,网址更新为http://114.251.10.205,由生态环境部开发和管理,仅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不做任何形式的“审查”“审批”或“备案”等。该系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备案号”,建设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填报完成提交后,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包括验收报告等在内的完整档案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