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由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明确“备案制或者承诺制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简化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建设单位目前有疑问,既然不需要编制验收报告,是否可以自行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从省级专家库中自行挑选专家签字,然后公示报备,跳过第三方机构?
答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情况,是可以的。 答复: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您提到的情况属“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依法报备;如果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为项目开工前的标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二:各地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 〔2019〕16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答复:按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 改革部署要求, 本着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方便、优质服务的原则,您提到的情况,可以分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答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 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不要求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对2011年3月1日之前投产使用 (或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因此,您提到的情况,不需补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答复: 问题一: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无论是正在实施、投产使用不满二年或满二年,都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报备。 问题二:您提到的情况,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依法依规补办所缺手续。 答复: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因此,您提到的机场项目,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履行报备手续。 答复:《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 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160号)明确规定 “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 验收”,这里的设计指的是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方式可以是点对点设计或者是典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