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汇报,《经济日报》对会议发言摘要进行刊发。
财政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落实环境保护法明确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等财政投入”等要求,将生态环保放在重要位置优先保障。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安排逐渐增加,累计达20272亿元。
优化完善财政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出台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环境保护法“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持续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引导多个省份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落实企业投入责任。
积极落实促进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免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对资源型产品和钢铁初级产品等进口实施零关税或低关税。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推动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比例超85%。
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推动污水收集处理。不断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修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大力推进设施建设,全国城市和县城建成污水处理厂4300多座,处理规模达2.3亿立方米,污水管网61.5万公里。加快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全国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4.7%,有效增加水资源供给。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置。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国26.4万个居民小区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分类收集运输能力建设,全国297个地级以上城市共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117.6万个,运输能力达到67.1万吨/日。加大无害化处理力度,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达到2.5亿吨,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99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8%。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自然村比例稳定保持在90%以上。
提高突发环境污染应对能力。在全国设立8个国家应急供水救援中心,配备应急救援装置,大幅提升城市供水应急救援能力,有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全国建成19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384个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2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78平方米。
农业农村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出台《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
实施重大行动。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打造县域全量利用样板。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健全回收网络体系。
强化科技支撑。印发实施《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促进产业发展与环境科技问题一体化解决。组建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业绿色低碳等科创联盟,强化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技术集成应用。
开展监测评估。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污染排放状况。构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在全国建设了16个农业绿色发展观测试验站,布设了4万个耕地土壤环境、241个农田氮磷流失、500个农膜残留、280个秸秆国控点,开展例行监测。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双双达到40%以上;农业废弃物变废为宝,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76%,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6%,农膜回收率稳定在80%以上;农村改厕有序推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科技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科技供给。“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等10个重点专项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固废资源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综合示范。按照科技创新与环境管理创新协同发力的思路,在长三角三省一市选择典型高新区组织开展污水近零排放技术创新与集成示范,开展节水技术综合集成示范和大都市垃圾处理等技术综合集成示范。
积极推动环境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会同相关部门发布《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等绿色技术推广目录。
加强生态环保技术国际合作。加强科技合作,推动国际优势环保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我国环保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示范推广,积极推动与相关国家绿色技术创新的双边合作。
深化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强化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应用,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
目前,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和产业转型升级,已培育建设1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0余个绿色技术创新类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等基地平台和创新联合体。
公安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整合机构职能,建强专业执法力量。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到2021年底,全国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完成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人员转隶,环境领域专业执法力量加强。
突出主责主业,全力推进环境保护法实施。连续4年组织开展“昆仑”专项行动,连续3年会同生态环境部和最高检开展联合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聚焦重点地区,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出台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构建执法协作机制,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部署推进“昆仑”行动、“黄河”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
严格机动车管理,配合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配合开展黄标车、老旧车报废置换补贴工作,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攻坚行动,指导各地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推动城市配送车辆转型升级。
完善配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共建共治良好氛围。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生态环境犯罪情况。协调新闻媒体,常态化开展执法宣传。组织指导各地同步开展“昆仑”行动打击犯罪成果展示活动,举办“百万警进千万家”等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持续加大办案力度。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9.99万件,办案量逐年提升。
聚焦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活动。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废矿物油污染环境及跨行政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深入推进为期3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
加强检察监督同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刑事检察领域,联合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畅通执法办案信息交流渠道。
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制定出台办案规范性文件。针对重点河湖环境保护跨流域、跨区划等特点,制定协作意见,加大跨区域检察协作。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全流程、系统性、可操作的统一规范。
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和“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典型案例,提升办案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发挥案例的普法教育作用,警示和震慑违法行为,引导社会新理念新风尚。
生态环境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制度。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配合制修订25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环境状况报告、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实,协助中办、国办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每年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将落实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2015年底至2018年,完成第一轮督察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15万余个。2019年启动第二轮督察,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依法推进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污染防治制度,依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重点地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现固体废物进口清零目标,累计减少进口固体废物1亿吨。连续两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案件1.1万余起。组织编制《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力度。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责任,清理整顿常年累积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4.1万个。
自然资源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立足自然资源管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等规划,努力构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初步划定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20.3万平方公里,涵盖了大部分陆地生态系统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管控围填海,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健全法律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自然资源领域立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生态监测预警,加快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实施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和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努力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推动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主动履职尽责,积极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配合打好蓝天保卫战。组织开展露天矿山排查、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全国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400多万亩。配合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大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优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未利用地管理。配合打好碧水保卫战。完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助力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水利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建立健全涉水法规制度。健全落实环境保护法有关制度。依法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推进节水减排、节水减污。
加强饮用水水源建设和保护。将618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十三五”期间名录内水源地满足水量要求的比例达到99%,满足取水口水质要求的比例超95%。
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累计批复65条跨省重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印发了171条跨省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措施和责任主体。
打好河湖管理保护攻坚战。推动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31个省(区、市)全部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级总河长。
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2021年底,京津冀治理区浅层地下水水位较2018年同期总体上升1.89米,深层承压水水位总体回升4.65米。强化地下水监管,建立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超采治理责任。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十三五”期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1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下降到269.27万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提高到71.85%。实施坡改梯483万亩,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2562座,治理侵蚀沟6000余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探索实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强化工作推动和政策支持。
稳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截至2021年底,全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3.91亿千瓦、3.28亿千瓦、3.06亿千瓦,发电装机规模居世界第一位。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深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
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十三五”期间,累计节能6.5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少排放二氧化碳14亿吨。2021年比2012年全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26.4%。大力推进水资源节约,“十三五”期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28%。加快推行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清洁生产。
完善资金、政策支持,推动重点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十三五”以来,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各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面实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4+1”工程,长江水质大幅改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全面学习贯彻环境保护法。加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宣传贯彻力度,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贯彻环境保护法对工业领域的新要求,加强工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发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参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制修订。
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推进七大领域21个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落实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持续优化工业布局。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打造一批行业标杆。
综合推进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和节能诊断服务,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组织钢铁企业、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
聚焦重点流域推进工业节水减污。加大工业节水改造力度,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行动。制定实施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指导意见,加快沿江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升级。印发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为先进产能腾出市场空间。
扎实推进重点行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出台相关名录目录,形成淘汰落后和鼓励先进的政策合力。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4年以来,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2万余件。依法适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支持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2014年以来,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4万余件。发挥环境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2014年以来,审理环境行政案件25.92万件。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治理和保护,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支持引导低碳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开展碳交易市场运行情况调研,研究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有序开展。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见,发布长江、黄河会议纪要及典型案例。发布首批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裁判规则。
优化环境司法制度体系,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加强环境司法顶层设计,出台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惩罚性赔偿等20余部司法解释,落实落细环境保护法适用规则。指导各级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准确理解适用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深入推进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增强民众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