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活动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泰乐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车间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大门和窗户均处于敞开状态,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处二万三千元罚款。 VOCs是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对象之一。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排放。 案例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艾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19年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新增的表面处理工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应对相关工序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重新申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案例三: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朝阳区全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2021年12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朝阳区某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并对北京华通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有两台非道路机械排放烟度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低排区排放限值。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六万元罚款。 北京市政府2021年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进一步扩大了北京市禁用高排放机械区域的范围,除平谷、密云、怀柔、延庆4个区为部分重点区域外,其余13个区全部纳入禁止区域。同时也增加了限用种类,除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4类机械外,增加了推土机、压路机和平地机等3类限制使用的机械种类。 案例四: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正常使用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长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诊断设备对其所有车辆读取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数据并开展检验。发现该单位在送检前,违规手动清除了三辆车的故障代码,涉嫌不正常使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处每辆五千元、共计一万五千元罚款。 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用于监测车辆排放系统工作状况,并诊断、提示故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案例五: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疏于核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2021年6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北京北重中顺汽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两辆机动车进行复检时,检验人员未对复检车辆与初检车辆是否一致进行严格核查,导致“枪手车”代替初检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检测场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元,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北京市发挥科技监管优势,采用“网络监控+精准执法”方式,多方面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尤其重点筛查复检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一旦出现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不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还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其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检验设备、人员资质符合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检验规范落实到位。 案例六: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 2021年9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顺亦彩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由于汽油堵塞管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两条油气回收管线的液阻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十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加油站应当保障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操作和管理规程,定期进行检查,指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加油站工作人员也应当充分了解油气回收工作,关注潜在风险点,防止自查自测流于形式。 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七: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4月,延庆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利用水泵将办公区产生的部分污水通过消防水带排放至地表,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五十五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延庆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七万九千余元。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八: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9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洳河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马坊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粪大肠菌群数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处二十二万四千五百元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021年8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四通搬家有限公司位于丰台区大灰厂东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维修保养机动车所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滤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而是擅自倾倒、堆放于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扣押,责令该单位改正,处六十万元罚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丰台公安分局,对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处罚额度等方式增加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 2021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的《标准化汽车维修及钣喷中试车间研产服一体化综合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报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单位中科国衡(北京)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处罚种类,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该案是本市对此类问题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通报批评的首案,与以前相比,现在“通报批评”明确为行政处罚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救济渠道,有利于进一步加大环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