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合了2023年上半年有关垃圾焚烧的政策文件,包含国际、国内、地区政策三个维度,主要来源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态环境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会城市和主要城市政府部门等,重点关注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塑料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
一、国际政策跟踪
2023年1月30日至2月3日,化学品、废物与污染防治的科学与政策委员会(即“Science Policy Panel”,简称“SPP”,下简称“委员会”) 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泰国首都曼谷现场举行。
该“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政府间机构,将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和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与政策平台(Intergovernmental Science Policy Platform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简称IPBES)分别致力于解决“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危机[1]。
5月29日,全球《塑料公约》第二次政府间谈判会(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INC-2)在法国巴黎开幕,为2024年前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发力。谈判前两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布研究报告《切断根源:全世界如何终结塑料污染,创造循环经济》(Turning off the Tap: How the world can end plastic pollution and create a circular economy),就塑料污染表明立场[2]。
7月10日,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发布《废塑料和再生塑料管理导则》(“Guidance on Management of Plastic Waste and Recycled Plastics”),该导则分析了国际废塑料管理进展,列举废塑料污染实践经验,为推动未来废塑料全过程管理提出了建议[3]。
二、国内政策跟踪
1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简称“住建部”)发布《关于当前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期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指引》,为降低生活垃圾可能造成的疾病传播风险,《指引》从居家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转运和处理全流程提出工作指引和防护措施,保护公众身体健康[4]。
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全覆盖[5]。
1月31日,住建部印发“关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存量填埋设施的封场处理和开采搬迁而制定,对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艺、配套工程、面积指标、经济指标做出了规定。其中说明了实际工程建设方案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程内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确定最合理方案[6]。
2月15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绿电溢价及中央补贴不能二者兼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绿色电力,参与绿电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7]。
2月16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发布《2022年生物质发电运行情况的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物质发电的新增装机容量、累计装机规模、累计发电量等数据,以及各省份的排名情况。生物质发电的三大类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的各自特点、成就和问题。生物质发电的发展趋势和前景,以及虚拟电厂的概念、分类、现状和方案[8]。
2月17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环分院在北京组织召开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环境风险评价通则》开题暨论证会。与会专家学者、相关企业代表、起草组成员分别就危废资源化产物环境风险评价的通用方法、基准值的确立,以及未来实施时如何与现有管理体系相协调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加快该项国家标准编制的进度[9]。
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第三、四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情况”。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2022年12月21日,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5倍。鉴于该行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三明市三元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10]。
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21、2022年度配额预分配、调整、核定、预支、清缴等各项工作提供指导[11]。
3月27日,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完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共计 7 章 68 条,规定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12]。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相关要求编写方法学建议材料及编制说明,向项目业主、行业协会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13]。
5月8日,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改委印发《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目标是到2025年,通过国家技术中心、6个区域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处置中心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利用处置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管理决策技术支撑能力,为全国危险废物特别是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供托底保障与引领示范[14]。
7月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公开征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为相关领域提供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15]。
7月14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发布《2022-2023年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 制修订计划(第七批)》的通知,此批次立项的标准原则上应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编制[16]。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处理技术规程由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由武汉华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主编。
7月28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发布《一图读懂202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评估报告》,我国2022年共有930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46台建设焚烧炉,发电装机规模23026.67MW,焚烧日处理能力104.53万吨,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实际处理生活垃圾2.81亿吨。根据《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试行)的通知》方法匡算,2022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因焚烧垃圾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约为10065万吨,处理吨垃圾的碳排放量约为358千克每吨[17]。
8月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明确绿证的适用范围,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18]。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进行解释, 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依据[19]。
三、地区政策跟踪
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该方案要求到2025年,本市固废产生强度稳步下降,资源化利用体系显著优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持续夯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数字化全面赋能固废全域治理,“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统筹协调、高效安全的固废治理体系[20]。
广州在2021年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并将“开展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开挖焚烧工作”列入2023年工作任务。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计划邀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增城区陈家林、黄埔区大田山、番禺区火烧岗等三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陈腐垃圾调查检测服务,为填埋场下一步的开挖修复再利用提供决策依据。通过调查检测,可掌握填埋场现有垃圾堆体对环境的影响情况,了解垃圾堆体中各类物体的成分比,避免安全隐患,提高资源利用率[21]。
2月1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上海市2023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的通知》。通过划分核心任务、重点任务和常规任务三类[22]。推进全市及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完成本市2021年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推动各区全面完成2022年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做好数据质量审核把关。强化清单应用,夯实数据基础,全面提升碳排放精细化管理水平。
2月2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推荐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为贯彻《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效监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公开征求意见于3月24日截止[23]。
3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公示》,在对重点排放单位日常监管中发现,有63家企业存在注销、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等情形。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该63家企业从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24]。
4月26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能源消耗计算与限额(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供热发电设施能源消耗的限额等级与技术要求、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节能措施。适用于现有垃圾热烧发电厂发电设施能耗的计算和考核,新建、改扩建垃圾热烧发电厂综合能耗水平的控制[25]。
5月2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一般工业固废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和处置去向,加强一般工业固废收运管理,建立合理的收运处置价格机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加强过程监管[26]。
5月3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引导性通告》,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鼓励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项目,鼓励以产品可直接回用于原工艺的废盐、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再生项目[27]。
6月1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试行)》《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焚烧(试行)》的通知,其中垃圾焚烧指南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烧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验收、信息记录和数据联网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开展监测[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