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经查,邕宁区新农村建设试点县(区)2007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英雄人饮(二期)土建及安装工程、南宁市峙村河供水工程净水系统技术改造工程二期工程和南宁市永宁灌渠节水改造工程等三个项目在原南宁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办理完成工程质安监督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没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控,不及时报送核备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论,未按规定整理归档工程建设及质量保证资料。期间,监督机构多次进行了监督检查督促;2021年南宁市水利局启动推进存量已完工工程质量核备工作以来,也不断进行了督促指导,但至今三个项目均已无法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材料完成工程质量核备。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邕宁区新农村建设试点县(区)2007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英雄人饮(二期)土建及安装工程、南宁市峙村河供水工程净水系统技术改造工程二期工程和南宁市永宁灌渠节水改造工程等三个项目不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管控职责的有关责任单位(详见附件)予以全市通报,并对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立的监督档案予以撤档,相关材料退回项目法人。以上处理措施不免除项目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项目法人要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管;施工单位要负起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依法依规落实施工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材料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