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条例》的背景
一个地区的市场活力强不强,经济发不发达关键在于市场主体强不强大,中小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
为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发展,我省2010年颁布实施了《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力有效地支持保障了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省企业数101.90万户,其中99%以上为中小企业。2017年,国家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10年我省颁布实施的《条例》已和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不相适应,同时,十多年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修订《条例》既是确保法制统一,落实落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最新立法要求的需要,也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据此,省人大、省政府及时将《条例》修订列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2018年—2022年立法规划。2019年3月成立了以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成的《条例》修订起草小组,启动立法相关工作。随后,起草小组深入企业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到中小企业发达繁荣的浙江考察借鉴先进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对修订草案反复修改完善。2022年10月14日,《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采取“小快灵”的体例,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围绕我省中小企业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规定。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力求通过法制化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现实难点问题。二是体现时代特征。将新国发2号文件有关内容融贯到《条例》当中,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三是彰显贵州特色。将近年来我省实施的“中小企业信贷通”“黔货出山”等具有贵州特色、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实践经验写入《条例》,进一步彰显贵州个性化特征。四是强化政策吸收。在充分落实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对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规条文。
《条例》主要内容共10章50条,包括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与时俱进,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为此,《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理顺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了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条例》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主要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在专项资金方面,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并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基金方面,规定县级以上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强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三)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在备受中小企业关注的融资促进举措方面,《条例》从建立会商机制、信贷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扶持、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推进普惠金融和信息共享、鼓励中小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担保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这一规定省人民政府已经安排设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通并实际运行,目前看效果明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明确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时限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不超过20日。
(四)加大创业创新扶持。《条例》主要从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空间,中小企业登记、退出、土地使用、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等方面对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作出了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可以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办登记。在用地方面,规定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中小企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基地或者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场地房租减免或者补助。强化创新引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数字经济中小企业,推动形成以数字经济企业为骨干的中小创新型企业集群。
(五)加大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力度。《条例》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做了各项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就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拖欠账款问题,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加强监督检查,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
除以上内容外,《条例》还在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其他方面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创新突破。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和“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为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其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次我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修改,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法规、转化为推动工作的生动实践。主要体现是法规文本在“融资促进”上具有七大创新,具体来说就是“2+3+2”。
前面一个“2”是指:两个鲜明导向。第一个鲜明导向是规定了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路径,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功能、充实融资担保资金的需要。第二个鲜明导向是提出了担保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必要性是风控的创新,规定了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及时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2+3+2”当中的“3”是指:三个政策突破。第一个突破是明确了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难易程度,合理收取担保费用的弹性收费机制。第二个突破是规定了代偿率可以达到5%,5%之内的代偿损失怎么核销和补充资本金,让提高容忍度有了具体标准。第三个突破是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费最大限度的税前转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3+2”当中后面一个“2”是指:两个兜底保障。第一个兜底保障是规定了尽责免责的豁免机制。第二个兜底保障是规定了各部门整体配合、尽量减少代偿损失的联动机制。
两个鲜明导向、三个政策突破、两个兜底保障是对融资担保体系的重塑,除了部分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和做法,更多的还是贵州独有的创新点。此外,《条例》还从财税支持、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坚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
中小企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对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秉持以下三个立法理念。
中小企业发展,离不开自身努力,更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在修订《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很多规定主要是从支持、服务、保障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作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规定要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布税收优惠政策和收费目录清单等。此外,特别对拖欠中小企业货款作了规范,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和质量保证金等,以此保障中小企业资金链安全和企业可持续经营。
中小企业面临负担重、融资难、开拓创新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将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扶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和提高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条例》内容。一是从建立政银企三方会商机制、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大信贷支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制定措施,着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在用地保障、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激发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力。三是引导中小企业加快质量品牌建设、参与标准制定、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参加展览展销活动等,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在修订《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结合党中央的政策、国务院的具体措施、先进地区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我省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在《条例》中具体体现。尤其对国发〔2022〕2号文件和省委〔2022〕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将有关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一是明确培育数字经济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数字化水平,推动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同时规定大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金链合作,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二是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到产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参与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助力黔货出山。
我们相信,通过这些举措,《条例》必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发展动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条例》本身就是按照“可操作、可执行、能落地、有效果”的要求来设计的,多方面创造了有利于法规贯彻落实的有利条件。下一步,我们将创新机制聚合力,主动作为抓落实,全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多元化开展宣传解读。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发力,统筹各类媒体资源和渠道,通过专题、专栏、专访各种宣传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宣传报道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成效、工作举措以及《条例》的立法亮点。同时,我们将面向各地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开展专题培训讲座,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层级化培育企业梯队。坚持以培育企业、壮大产业为目的,重点聚焦“风口”产业、特色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等,加快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全力促进以大带小、以小托大,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三是市场化做好服务保障。坚持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集成落实各项惠企政策,针对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通过培育可以上规入统的企业,差别化制定支持措施,切实做到先扶上马,再送一程。统筹调动各方资源,搭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专板”,通过资金、基金、中小企业信贷通等,撬动更多社会资本、银行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是常态化开展产销对接。聚焦产业基础扎实、发展优势明显、贡献较为突出的开发区,在坚持企业自愿、市场化的原则下,分行业、分领域深入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有效促进技术对接、产品对接、资本对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集群地理邻近、同业集聚的优势,促进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协作配套、耦合共生。
五是创新化促进要素集成。构建资源整合、空间聚合、服务融合、政策适合的中小企业发展生态,建设一批专业性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共建研发平台,引导企业聚焦主业、精耕细作,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商业模式、营销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发展综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