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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环评的重大变动?

发布时间:2022-11-30 浏览次数:0 编辑:zqhzxsj

1.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的“生产能力”?

 

问题:《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项目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为重大变动。请问此处中的“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还是实际生产能力?是项目验收时的实际产量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还是项目生产设备可以相应增加控制在30%内,从而实际的设计能力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

答复:

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

2、生产能力增大30%以内是指发生变动后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增加量较原环评设计能力小于30%。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2.已验收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问题:

对于已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已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是否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亦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只适用于未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谢谢,请予以回复!

回答:

已办理验收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有关精神,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则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

3.已验收项目设备增加和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

问题:

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由于设备与产能不匹配,增加了2台生产设备,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不增加原辅料和产能,请问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或者备案;

另外项目原先审批废气处理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目前对此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原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涉及改造为水喷淋+UV+活性炭吸附,请问此变动是否需要重新申报环保手续?

回复:

关于问题一,建议结合具体项目内容,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关于问题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0项“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填写登记表。另外,项目的建设还应符合《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重大变动清单》出台的背景、编制原则、思路和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重大变动清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至2019年,我部发布了火电、制浆造纸等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在规范环评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执法、排污许可对接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对于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无直接判定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较难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部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已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开展环评管理,依据不足,也制约了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效能。

《重大变动清单》的制定,进一步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有效指导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判定,并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的有机衔接。

问:《重大变动清单》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重大变动清单》在编制过程中,在保持与现行重大变动管理要求一致的基础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协调衔接,保持管理要求一致。本次重大变动的界定原则与现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已发布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基本要求相一致。

二是抓大放小,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本次适用范围内行业以中小型企业居多,为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相较已发布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管理尺度上适度调整。

三是有的放矢,实施项目分类指导。重点筛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情形,纳入重大变动清单管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四是注重实效,保障清单切实可行。本次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覆盖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变动情况尽可能给出定量的判定依据,减少主观判断,提高清单的可操作性。

问:《重大变动清单》的编制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将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化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界定为重大变动。

(一)关于性质变动的界定

结合已发布的港口、火电、水利、铁路等行业重大变动清单,《重大变动清单》将“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界定为性质的重大变动。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调整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情形,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关于规模发生变动的界定

规模变动是比较常见的变动内容,包括主体装置、主要产品以及配套装置、副产品等规模变动,《重大变动清单》将超过装置设计裕量,导致不利于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列入重大变动。同时,按照变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并针对达标区和不达标区采取差异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判定条件。

(三)关于建设地点发生变动的界定

建设项目的选址发生变动时,对于环境影响受体而言,等同于一个新的建设项目,需要重新论证其选址合理性,并对变化后新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进行影响分析评价。《重大变动清单》主要将“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作为重大变动内容的判定依据。

(四)关于生产工艺发生变动的界定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原辅材料、燃料的变化情形复杂,一般难以直接判定,《重大变动清单》将项目发生变动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作为重大变动的判定依据。

(五)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变动的界定

对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强化、改进等可有效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不会加重环境不利影响的,不判定为重大变动。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将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问:《重大变动清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铸造、固体废物利用及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家具制造等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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