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编制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构建起了基本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及管理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调查分类
1
调查地块
1.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2.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
3.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4.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等企业关停、搬迁的;
5.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关闭或者封场的;
6.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调查主体
1.土地使用权已收回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土壤调查;
2.有使用权人的由使用权人开展调查。
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1.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县级生态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评审
(二)评审方式
1.通常为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结合现场踏勘;对于委托由县级审查的报告根据相关要求审查
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
3.市生态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列入生态主管部门及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同级财政预算;
(四)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1.调查单位和审查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判断建设用的的土壤污染状况;
2.明确各技术环节具体负责人信息做到可追溯,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调查结论终身负责。
(五)调查报告的重新评审
1.评审组认为调查报告存在问题(如污染识别不充分、布点不达要求、采样和监测过程存在问题、未按要求给出调查结论等),审查组审查不通过的;
2.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或不能满足下一环节活动的。
评审程序
(一)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详查报告还需提供调查技术方案、样品检测报告、地块水文地质报告
3.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间的委托合同/协议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
4.申请人及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
5.调查技术机构相关能力印证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人向所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提出评审申请
2.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4.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组织评审
1.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
2.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完成专家评审
3.经市生态局认定委托县级分局汇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审核
4.由市局审查的报告评审可邀请属地生态分局及自然资源部门参与
5.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专家评审
专家组成
1.应从国家或所在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选取或抽取专家;
2.涉及行业管理的或根据调查地块特征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
3.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4.每次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3名,组长原则上应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5.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
6.涉相关行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行业工艺的专家,涉地下水受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及专家组意见
1.评审部门或第三方应提前将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2.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并对个人审查意见负责;
3.经审查后,明确结论为“予以通过”(“无需修改直接通过”或“经修改复核后通过”)或“不予通过”,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