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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查验收监测报告是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报告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内容。
 
6. 检查验收调查报告是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评报告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内容。
 

7. 对验收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可信。

(2)报告结构是否合理;建设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基本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监测单位、监测点位、因子、频次、方法和设备,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科学、符合标准要求;验收执行标准是否正确。

(4)监测结果评价是否合理、可信,是否可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及对环境的影响;验收支撑材料是否有效。

(5)验收监测结论是否全面、可信,提出的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6)报告中术语、格式、图件、表格是否规范,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竣工坏境保护 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和其它建设项目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8. 检查“验收意见”是否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等内容。
 

9. 对“验收意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具体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2)验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可信。

(4)验收意见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并附有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10. 检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否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违法、处罚、投诉及处理情况, 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环保搬迁、区域削减等实施情况,验收前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

(2)每项需要说明情况的内容是否清晰、详实、可信。

(3)必要的支撑文件是否可靠、有效。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12.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吿。
 
13. 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吿,公示的期限是否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4. 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信息的同时,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15. 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是否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其所填报信息是否规范及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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