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政协代表《关于“碳中和”目标下煤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关于对燃煤自备电厂分类处置助推二氧化碳达峰的提案》的答复提出,多措并举加快推动煤电由电量主体电源向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型。“我们在‘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明确严控煤电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单纯以发电为目的的煤电项目,按需安排一定规模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支撑性电源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调节性电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明确煤电功能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煤电是极端条件下顶峰发电的重要支撑,在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方面还将发挥基础和兜底作用,在一定时期内煤电在我国电力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仍将保持。
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调峰需求,在严控煤电项目前提下,仍需要发展一部分为服务风电、太阳能发电消纳的调峰机组和为电网安全保供的支撑性机组。
在自备电厂方面:一是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二是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包括燃煤自备机组在内的自用煤电项目。
详情如下: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481号(经济发展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复文摘要
国能提电力〔2021〕128号
您提出的《关于“碳中和”目标下煤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的能源安全转型,煤电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压舱石”,煤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灵活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都具有重要基础性意义。
您的提案深入阐述了阻碍煤电作用发挥的多方面因素,提出了明确煤电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煤电发展方向、充分发挥煤电系统价值等建议。您提出的建议对推动煤电转型升级发展、发挥煤电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支撑作用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积极支持。
一、关于明确煤电功能定位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明确煤电功能定位具有重要意义。煤电是极端条件下顶峰发电的重要支撑,在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方面还将发挥基础和兜底作用,在一定时期内煤电在我国电力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仍将保持。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调峰需求,在严控煤电项目前提下,仍需要发展一部分为服务风电、太阳能发电消纳的调峰机组和为电网安全保供的支撑性机组。我们正多措并举加快推动煤电由电量主体电源向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型。一是大力推进煤电转型升级。推进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全面提升煤电灵活调节能力,降低煤耗水平。二是稳妥有序推动煤电行业碳达峰。统筹低碳转型与能源安全,严格控制煤电新增规模,合理控制煤电发电量增长,大力推动现役机组改造升级和规范运行,加大力度推进煤电行业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探索实施煤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大力推进煤电行业的碳达峰。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煤电发展方向
我们高度重视控煤减碳和提高能效工作,严控煤电项目,着力优化煤电发展方向。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我们在“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明确严控煤电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单纯以发电为目的的煤电项目,按需安排一定规模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支撑性电源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调节性电源。二是推动清洁能源协同发展。发布《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充分发挥煤电、水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的调节性能力,与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协同发展,提高系统消纳清洁能源的水平。三是高度重视“煤电+”耦合发电技术创新与产业链优化升级。我们委托全国10余家企业和科研机构对燃煤耦合生物质等发电技术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专题报告,并拟将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列入我们正牵头研究编制的《“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列为煤电企业“十四五”期间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技术方向,推动煤电转型升级。
三、关于充分发挥煤电系统价值
我们持续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坚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煤电产业转型发展。一是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2017年,我们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明确将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全部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补偿力度,充分调动了煤电企业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积极性。2021年上半年,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费用共110.1亿元,其中调峰费用占比84.3%,调频费用占比15.3%,有效缓解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的煤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二是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正式启动了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对发电行业通过行业基准法开展配额分配,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配额免费分配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体现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激发煤电在调峰、调频、调压以及提供系统容量支撑和转动惯量等方面的作用。一是进一步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要求,于年内完成“两个细则”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辅助服务费用分担共享机制,为煤电机组通过提供辅助服务获得收益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煤电机组灵活性和延寿改造。提高煤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主动满足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对辅助服务的需要。三是推动全国碳市场交易。通过全国碳市场持续推动我国煤电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包括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在内的试点示范项目,控制和降低煤炭消费带来的碳排放。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27日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982号(工交邮电类5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复文摘要
国能提电力〔2021〕145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燃煤自备电厂分类处置助推二氧化碳达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努力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国将严控煤电项目,“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有助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我们表示赞同。
一、关于严控燃煤自备电厂建设
“十三五”以来,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管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后续出台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均提出,要规范自备电厂的规划建设及运行。一是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二是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包括燃煤自备机组在内的自用煤电项目。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指导各地、发电企业在化解煤电过剩产能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规划建设。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开展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情况专项督查。此后,基于督查成果,叫停了约1100万千瓦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燃煤自备电厂。“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燃煤自备电厂等项目盲目发展,着力控制煤炭消费。
二、关于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
目前仍旧存在部分自备电厂机组未按要求缴纳政府性基金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电网系统备用费的情况。自备电厂机组利用小时数平均约为5900小时,明显高于公用电厂统调机组,且不参与系统调峰,由于约有70%的自备机组并网运行,客观上加重了公用电厂调峰调频压力。《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自备电厂要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在统筹做好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同时,督促燃煤自备电厂执行政策和履行义务,加强对燃煤自备电厂诚信守法运营的监管、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关于3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政策
“十三五”期间,我们落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对您提出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或热电联产机组的分类处置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同时,在“十四五”期间我们将继续督促地方落实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要求,对能效指标不达标,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及时予以淘汰关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