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汛期污染强度”是指某断面汛期首要污染物浓度与考核目标浓度限值的比值。其中,汛期涵盖河流一年中有规律发生洪水的时期以及河水上涨至回落到某一水位的时段。汛期污染强度主要反映监测断面汛期污染程度与水质目标之间的差距,有利于精准识别平时水环境质量较好、汛期污染物浓度大幅上升的情形,分清相关行政区域面源污染防治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以汛期水质劣于Ⅴ类河流断面、劣于Ⅲ类饮用水水源地断面等为重点,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或其他便于监测的特征指标,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国控断面,充分利用自动监测数据,识别汛期首要污染因子及其最大污染浓度,开展汛期污染强度分析。未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国控断面,参考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对省控及以下断面,可以参照国控断面的做法开展监测分析。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将汛期污染强度纳入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推动上下游协同治理。对汛期污染强度高、城乡面源污染防治相对落后的地区,督促指导当地认真组织溯源排查,扎实整治城乡面源污染。对各类借汛期排污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将定期公布汛期污染强度前50名国控断面及其责任地区清单,并按照《水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试行)》有关要求,对突出问题实施清单管理、跟踪督办、逐一销号。对各地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