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堆渣高度与台阶高度应根据弃渣物理力学性质、施工机械设备类型、地形、工程地质、气象及水文等条件确定。弃渣堆渣高度40m以上时,应分台阶堆置,综合坡度宜取22度-25度,并应经整体稳定性验算最终确定综合坡度。采用多台阶堆渣时,原则上第一阶高度不应超过15m-20m;当地基为倾斜的砂质土时,第一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0m。

3)4级、5级弃渣场,当缺乏工程地质资料时,堆置台阶高度可按下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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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弃渣场堆渣坡比应由渣场稳定计算确定。4级、5级弃渣场,当缺乏工程地质资料时,稳定堆渣坡度应小于或等于弃渣自然安息角除以渣体正常工况时的安全系数。弃渣自然安息角根据弃渣岩土组成,可按下表确定。

(四)弃渣场与重要基础设施质检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弃渣场与重要基础设施之间应留有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行业要求。

2、安全防护距离计算,以弃渣场坡脚线为起始界线;涉及铁路、公路等建筑物的,由其边缘算起;航道由设计水位线岸边算起;工矿企业由其边缘或围墙算起。

3、涉及规模较大、人口0.5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和建制城镇的,安全防护距离应适当加大。

(五)弃渣场稳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弃渣场稳定计算包括堆渣体边坡及其地基的抗滑稳定计算。抗滑稳定应根据弃渣场级别、地形、地质条件,并应结合弃渣堆置形式、堆置高度、弃渣组成、弃渣物理力学参数等选择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计算。

 

2、弃渣场康华稳定计算应分为正常运用工况和非常运用工况。

1)正常运用工况:弃渣场在正常和持久的条件下运用,弃渣场处在最终弃渣状态时,渣体无渗流或稳定渗流。

2)非常运用工况:弃渣场在正常工况下遭遇Ⅶ度以上(含Ⅶ度)地震。

3、多雨地区的弃渣场还应核算连续降雨期边坡的抗滑稳定,其安全系数按非常运用工况采用。

 

4、弃渣场抗滑稳定计算可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弧滑动法;对均值渣体,宜采用计及条块间作用力的简化毕肖普法;对有软弱夹层的弃渣场,宜采用满足力和力矩平衡的摩根斯顿-普莱斯法进行抗滑稳定计算;对于存在软基的弃渣场,宜采改良圆弧法进行抗滑稳定计算。

 

5、抗滑稳定计算应符合相关规定。

 

6、弃渣用于填平坑、塘时可不进行弃渣场稳定计算。

(六)弃渣场防护措施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类型弃渣场的工程防护措施体系按下表确定。

 

 

2、沟道型弃渣场防护措施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洪水处置方式及堆置方式,沟道型弃渣场可分为截洪式、滞洪式、填沟式三种型式。

2)截洪式弃渣场的上游洪水可通过隧洞排泄到邻近沟道中,或通过埋涵方式排至场地下游。

3)滞洪式弃渣场下游应布设拦渣坝,具有一定库容,可调蓄上游来水。拦渣坝应配套溢洪、消能设施等。

4)填沟式弃渣场上游无汇水或者汇水量很小,弃渣场下游末端应布置挡渣墙等构筑物。对于降雨量大于800mm的地区,应布置截排水沟以排泄周边坡面径流,并应结合地形条件布置消能、沉沙设施;降雨量小于800mm的地区可适当布设排水措施。

 

3、临河型弃渣场防护措施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迎水侧坡脚布设拦渣堤,或设置浆砌石、干砌石、抛石、柴枕等护脚措施。

2)设计洪水以下的迎水坡面宜采取斜坡防护措施;设计洪水位以上坡面宜采取植物措施,坡比大于1:1.5的,宜采取综合护坡措施。

3)渣顶和坡面布设截排水措施。

4)渣顶宜采取复耕或植物措施。

 

4、坡地型弃渣场防护措施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渣坡脚宜设置挡渣墙或护脚护坡措施。

2)渣体周边有汇水的,宜布设截水沟、排水沟。

3)弃渣场顶部宜采取复耕或植物措施;坡面应首先采取植物措施,坡比大于1:1的,宜采取综合护坡措施。

 

5、平地型弃渣场防护措施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渣坡脚宜设置围渣堰,坡面宜布设截排水措施;不需设置围渣堰时,可直接采取斜坡防护措施,坡脚宜适当处理。

2)弃渣场顶部宜采取复耕或植物措施;坡面应首先采取植物措施,坡比大于1:1的坡面宜采取综合护坡措施。

3)填凹性弃渣场应首先填平并复耕;当超出原地面线时,应符合本款前两项的要求。

 

6、库区型弃渣场应根据地形地貌、蓄水淹没可能对永久工程建筑物的影响,采取相应工程及临时防护措施;弃渣场可不采取植物恢复措施,有需要的应结合蓄水淹没前时段水土流失影响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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