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24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受委托承担我省部分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其监测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本次检查24家监测机构,有8家盲样考核结果不合格。多数监测机构不同程度存在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备、体系文件不健全、体系运行记录不齐全、分包管理不严格;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检定、使用记录不全;部分机构缺少必需的前处理设备,不能按照标准或仍依据作废标准实施检测;部分实验室设施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原始记录填写随意、信息不齐全,检测报告缺少检测依据、设备、图谱等相关信息。个别机构原始记录缺失、伪造签名。其中,安顺顺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问题突出。
1.安顺顺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顺成检测字〔2018〕0056号”监测报告伪造三级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名。部分样品分析原始记录无标线、无质控样;部分空白样品分析结果超过实际样品分析结果;部分分析项目未按标准单独采样;有交叉干扰的分析项目仪器设备混放;易制毒易制爆药品未按要求进行储存管理;试剂管理台账混乱;标准物质及标准溶液未做期间核查;部分实验室仪器未做期间核查;未按要求实施内外部质量控制。
2.贵州遵义博源环境科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部分分析项目使用已废止的分析方法;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记录填写随意、不完整;分析仪器标识及使用记录混乱;试剂标签有涂改;标准物质未做期间核查;部分检测项目未按要求开展质控措施。
3.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采集质控样品;部分分析项目原始记录时间填写错误;部分在用试剂过期;无试剂领用记录;所有化学法前处理环节共用一室;实验室仪器使用记录不完整;仪器期间核查未按照作业指导书完成;部分标准溶液或标准物质未作期间核查。
4.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部分项目不能提供分析原始图谱;样品采集过程添加固定剂不规范;实际采样点位未按监测方案执行;无现场测定仪器的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期间核查记录;有交叉干扰的分析项目共用一室;实验室内控外控措施不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不规范。
5.贵州益源心承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部分项目现场采样使用已过期记录表格;样品未在保存有效期内进行分析;部分采样容器不规范;部分试剂领用记录缺失;部分分析项目前处理装置混用。
6.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采集质控样品;部分样品采集过程添加固定剂不规范;仪器设备标识混乱;在用玻璃量器未自校;部分检测项目未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
7.贵州翰益检测有限公司
未按技术要求采集质控样品;样品分析记录填写不规范,随意更改;部分报告中检测指标评价错误;部分试剂发放记录不规范;剧毒药品管理不规范;实验室内控外控措施不规范。
8.贵州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样品分包记录中缺少审批意见及技术负责人签字;部分分析仪器设备不能提供检定证书;仪器设备缺少期间核查记录;在用试剂标签已过期;标准物质没有期间核查记录。
9.贵州恒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技术要求采集质控样品;部分项目无采样容器;样品采集过程添加固定剂不规范;有交叉干扰的分析项目共用一室;分析仪器使用记录填写不规范;在用试剂过期。
10.贵州和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未按技术要求采集质控样品;分析仪器未期间核查;分析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部分检测项目分析选用标准物质错误;不能提供剧毒物质领用记录;仪器设备档案内的操作规程未受控。
二、生态环境部门存在的问题
作为委托方的生态环境部门普遍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道真分局、湄潭分局,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江口分局、玉屏分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册亨分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福泉分局、荔波分局、三都分局等,普遍存在对被委托的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审核把关不严,监管责任不落实,日常监管不到位,监测数据审核不严格。甚至个别县(市)存在合同签订之后,只带监测机构去过一次采样点位现场,未开展常态化监督和管理,出现“一包了事”的情况。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1.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对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24家监测机构和委托单位进行约谈。
2.对安顺顺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博源环境科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存在突出问题的监测机构进行通报,并将存在的问题移交省市场监管局。
3.安顺顺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顺成检测字[2018]0056号”监测报告伪造三级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名,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其按程序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完善环境监测市场监管机制,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辖区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联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惩戒的合力;要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监测机构加强督导,推进整改,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在运用本通报的监测机构所出具的监测报告和数据时,要特别加强审核把关。
(二)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对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负责;要针对此次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全面整改,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10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7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将跟踪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