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解决关键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导向,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评判标准,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2019年上半年,省和市(州)、贵安新区两级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贵阳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到2019年6月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贵阳市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底,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市(州)、贵安新区审批时间力争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确保达到100个工作日以内;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和全省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2020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招标文件备案等。建设单位提出施工临时用电申请时,供电企业结合项目所在园区管网规划,一次性告知施工期间用电接入方案,由专人进行“一对一”全过程跟踪服务。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总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涉及不超过150米外部电源工程的行政审批试行告知承诺管理。取消施工许可证换发正本环节,施工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一次性核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不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生态环境、园林、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一并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合并项目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的事项办理,强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编制由相关单位联审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标准。
(五)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文物保护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省干线公路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报装提前至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完成后办理,热力、排水、广电等市政公用报装提前至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规范审批事项。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指导各市(州)、贵安新区制定实施方案及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七)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各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及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同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等,总时限不超过16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6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质量监督手续(含消防、人防工程)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6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土地、园林、消防、人防、市政公用服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出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许可、评估评审、中介服务、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
(八)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投资类别、规模等,分类细化办理流程,编制审批流程图。主要分为四类: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2.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此类项目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并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3.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此类项目不再审核设计方案,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并入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4.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等生产及配套设施项目),此类项目不再审核设计方案,将工程建设许可并入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按照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梳理、编制汇总“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清单和流程”。省级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服务单位要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内部设计、审查流程。制定完善项目分类相关制度。
(九)推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审查并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统一出具含消防、人防、技防等相关分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研发数字化审图系统,逐步实现施工图审查网上申报、审查和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实行规划、土地、园林、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综合技术规程,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测绘内容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程。
(十)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区域综合评估评审,对市政配套设施、绿化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将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评估,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化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实行区域评估的,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政府相关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落实工程质量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政府投资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类项目、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及社会投资工业厂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实行“一个系统”统一管理。研究建立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实现审批全过程监管服务。市级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以“互联网+”手段,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县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并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到2019年12月底前,实现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制定“多规合一”的规划目录,统筹整合各类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人防、消防、电力、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积极鼓励前期项目咨询,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十四)“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线上线下窗口,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构建全省“1+10”窗口服务体系。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收费实行集中式缴纳,大幅减少缴费次数。
(十五)“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负责整合制定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规范协调机制、督查制度、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到2019年12月底前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九)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组建专家委员会,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及审批事项清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十一)加强培训考核。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将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督查考核事项范围。未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严肃问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每月向全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和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附 件:
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事项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谌贻琴(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组长:吴 强(副省长)
成 员:张 平(省政府秘书长)
袁家榆(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少波(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邹联克(省教育厅厅长)
廖 飞(省科技厅厅长)
何 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温贵钦(省公安厅副厅长)
彭 旻(省民政厅厅长)
孙学雷(省司法厅厅长)
晏婉萍(省财政厅厅长)
潘 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周 文(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熊德威(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宋晓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高卫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王 扬(省水利厅厅长)
杨昌鹏(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季 泓(省商务厅厅长)
张玉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李奇勇(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冯仕文(省应急厅厅长)
吴 涛(省体育局局长)
帅 文(省人防办主任)
阳向东(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丁雄军(省能源局局长)
耿 杰(省广播电视局局长)
马宁宇(省大数据局局长)
张美钧(省林业局局长)
赵广忠(省气象局局长)
尹克坚(省地震局副局长)
饶晓亭(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郑之茂(贵州电网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宋晓路兼任办公室主任,安银基(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春(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杨跃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景亚萍(省大数据局副局长)、饶晓亭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可刻制印章。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全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统筹指导和督促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改革工作任务落实,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制定配套文件和考核办法,组织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相关工作时,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
(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