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