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根据以上规定,纳入取水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