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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0 编辑:zqhzxsj

各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2号令)精神,做好我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我省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2号令)规定开展节能审查及验收工作。

二、我省能源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年电力消费量达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2号令)要求,开展节能审查并取得省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我省能源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

四、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职能,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节能审查工作,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加强管理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组织对辖区内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我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中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报县、市、省三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同步备案。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其他要求

(一)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2号令)要求进行编制,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评审节能报告的机构应对项目是否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进行论证核实,并将论证核实结论写进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

(二)露天煤矿节能报告要规范统一能源消费计算方法,强化能源消耗管理,鼓励各露天煤矿积极推广应用电能重卡,减少油品类能源消耗。

(三)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从省级能源领域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应专业专家开展节能验收,并按要求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四)为做好我省能源领域固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能源局通过梳理研究形成了《露天煤矿柴油消耗量计算方法(参考)》、《XX煤矿节能验收报告(参考)》,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

附件1 露天煤矿柴油消耗量计算建议方法(参考).pdf

附件2 XX煤矿节能验收报告(参考).pdf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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