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精神,奋力开创新时代贵州水土保持工作新局面,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努力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抓手,建立完善水土保持规范标准,创新水土流失治理方式方法,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五”期间,全省治理1.49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其中:消减0.3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1.19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实现强度下降,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5.05%以上。2026—2035年,全省治理2.98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其中:消减0.6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2.38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实现强度下降,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8.4%以上,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文明建设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着力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一)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空间管控。划定我省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实行严格管控。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加强重点区域预防保护。用好国家支持乌江流域、赤水河流域等保护修复政策,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公益林建设,提升森林质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全面改善严重石漠化地区生态状况。以重要江河源头区、重点骨干水源工程周边为重点,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三)加强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加快退化植被恢复,落实草地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提高森林、草地植被水土保持能力。在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实施湿地保护恢复项目,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推动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和土壤保持能力。
(四)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建立健全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技术标准,强化山体、山林、水体保护,加强园林绿化建设,试点推进海绵城市、绿色城市建设,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率。
三、严格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
(五)健全监管标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水土保持承诺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监管机制,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补偿费征收管理等制度,健全我省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体系,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明确水土保持监管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监管。建立健全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管。
(六)多措并举高效监管。深入推进以视频监管、移动监管为特征的“互联网+监管”模式,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跟踪预警,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完善落实水土保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激励惩戒机制。
(七)多方联动协同监管。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开展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鉴定评估标准研究,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强化部门间联合执法,形成打击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合力,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强力推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对水土保持的监督作用。
(八)强化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加强行业指导,将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从严压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生产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建立健全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
四、科学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九)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流域水系为单元,因地制宜配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一体化推进整沟、整村、整乡、整县小流域综合治理。完善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标准,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河流两岸及湖库周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周边为重点,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强化部门协同,合力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十四五”期间,治理小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60条;2026—2035年,治理小流域面积54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110条。
(十)科学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将石漠化综合治理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群众致富有机结合,大力发展特色种植、林果、林药等产业,加强岩溶地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提高林草植被覆盖度与生态质量。“十四五”期间,治理石漠化面积3550平方公里;2026—2035年,治理石漠化面积6330平方公里。
(十一)强化林下水土流失治理。实施更替、择伐、抚育、补植补种等改造措施,优化林分结构,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十四五”期间,实施森林经营面积3000万亩;2026—2035年,实施森林经营面积2000万亩。
(十二)大力推进坡耕地治理。聚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面源污染防治,统一建设标准,提高建设质量,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因地制宜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面径流,开展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助力特色山地高效农业发展。到“十四五”期末,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010万亩以上;到2035年,将361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十三)系统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重点实施武陵山区、苗岭山脉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逐步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有条件的均恢复为耕地,治理面积50平方公里。
五、不断提升水土保持基础支撑能力和水平
(十四)强化规划引领。完善省市县三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专项规划,推进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强化规划实施跟踪监测评估,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十五)增强水土保持执法能力。充实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力量,构建水土保持高效执法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投入。
(十六)健全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推行竞争立项机制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村民自建等建管模式,探索水土保持“三变”改革,调动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政府和受益主体双方责任权利,建立工程运行维护费用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机制。
(十七)深入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统筹推进岩溶石漠化地区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实现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林业等监测站点共建共享。推进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检定,确保监测数据质量。按年度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分析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发布水土保持公报。
(十八)强化水土保持科技创新。加快构建智慧水土保持体系,建立水土保持数据管理规则,完善提升贵州省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功能,强化水土保持模型应用,推进数字孪生小流域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以岩溶石漠化地区土壤侵蚀模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为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十九)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落实好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具体举措,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到实处。
(二十一)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市县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分解落实有关单位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任务,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二十二)强化投入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综合运用产权激励、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对石漠化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将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二十三)强化宣传教育。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采取专题培训、集中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利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平台,拓展水土保持国际交流合作渠道,讲好水土保持“贵州故事”,引导全社会强化水土保持意识。
文字解读
来源:贵州省水利厅